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英文作成公證文書

 

本所公證人經司法院核定為通曉英文第一級,得英文作成下列文書:。

  • 公證文書

  • 所附譯本

  • 於公證文書附記外國文字

  • 認證外文文書及其翻譯本

類別:

所有得為公證之法律行為或私權事實,均可以英文作成公證文書。

 

費用:

公證人因請求人之請求以外文作成公證書或認證文書之翻譯本者,依本法所定之費用額,加收二分之一。但加收部分最高不得超過一萬元(公證法第125條)。

注意事項:

請依據不同業務類型準備相關文件並注意相關規定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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