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​代理他人辦理公認證時,請務必須攜帶下列資料證明代理權限:

​代理自然人時:

  1. 代理人之身分證、印章。

  2. 本人之授權書。應載明授權事項及範圍。並應符合下列各點其中之一 :
    (1)授權書上蓋印鑑章。需有三個月內並且記載用途相符之印鑑證明書以供核對。 
    (2)授權書經過公證人公證或認證。
    (3)授權人旅居國外者,經駐外單位證明。 
    (4)如與服務之公務機關簽訂契約者,得由服務之公務機關證明。

​代理法人(公司)時:

 

  1. 代理人身分證、印章。

  2. 公司之授權書正本1張(須蓋與公司設立或變更登記表相符之大小章)。

  3. 公司設立或變更登記事項表正本,或三個月內申請之抄錄本,核驗後交還。

  4. 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表影本1份(請加蓋與登記表相符的大小章)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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