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民間公證人張瑞芬事務所
Chang, Jui Fen Notary Public Office
公證附帶強制執行之約定,經濟效率
公證法第13條第1項規定:
當事人請求公證人就下列各款法律行為作成之公證書,載明應逕受強制執行者,得依該證書執行之:
一、以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劵之一定數量為標的者。
二、以給付特定之動產為標的者。
三、租用或借用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,定有期限並應於期限屆滿時交還者。
四、租用或借用土地,約定非供耕作或建築為目的,而於期限屆滿時應交還土地者。
不用上法院訴訟等判決 !
案例:公證房屋租賃契約附帶強制執行
可約定強制執行之項目,包括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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出租人向承租人請求租金、違約金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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期限屆滿,出租人向承租人請求返還租賃房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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承租人向出租人請求返還押租金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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如有連帶保證人,出租人向連帶保證人請求租金、違約金。
案例:公證金錢借貸契約附帶強制執行
可約定強制執行之項目,包括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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利息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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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金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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違約金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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