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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公證附帶強制執行之約定,經濟效率 

公證法第13條第1項規定:

當事人請求公證人就下列各款法律行為作成之公證書,載明應逕受強制執行者,得依該證書執行之:

一、以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劵之一定數量為標的者。

二、以給付特定之動產為標的者。

三、租用或借用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,定有期限並應於期限屆滿時交還者。

​四、租用或借用土地,約定非供耕作或建築為目的,而於期限屆滿時應交還土地者。

不用上法院訴訟等判決 !

案例:公證房屋租賃契約附帶強制執行

可約定強制執行之項目,包括:

  1. 出租人向承租人請求租金、違約金。

  2. 期限屆滿,出租人向承租人請求返還租賃房屋。

  3. 承租人向出租人請求返還押租金。

  4. 如有連帶保證人,出租人向連帶保證人請求租金、違約金。

案例:公證金錢借貸契約附帶強制執行

​可約定強制執行之項目,包括:

  1. 利息。

  2. 本金。

  3. ​違約金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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