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民間公證人張瑞芬事務所
Chang, Jui Fen Notary Public Office
公證遺囑
法定方式:
公證遺囑,應指定二人以上之見證人,在公證人前口述遺囑意旨,由公證人筆記、宣讀、講解,經遺囑人認可後,記明年、月、日,由公證人、見證人及遺囑人同行簽名;遺囑人不能簽名者,由公證人將其事由記明,使按指印代之。
公證效益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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依法定方式完成公證遺囑,確保遺囑成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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遺囑存證,預防爭議:公證遺囑原本留存公證人事務所,繕本送交全國公證人公會聯合會保存。
費用:
公證遺囑費用依財產行為及非財產行為分別收取:
*非財產行為部分之公證費用為每件新台幣1,000元。
*財產行為部分則依標的價額計收認證費用。
*辦理過程按時數收取每小時1,000元體驗費。
應備文件:
1. 遺囑人與見證人之身分證或其他身分證明文件正本。 (遺囑不得代理)
2. 涵蓋所有繼承人之說明、戶籍謄本。
3. 遺囑所涉之財產權利及價值證明:
不動產:建物/土地權狀或謄本、房屋稅單、地價稅單。
動產:存款(請補摺至最新資料)、債券、股票、藝術品等。
注意事項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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未滿16歲者,不得為遺囑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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為遺囑者須意識清楚,能口述遺囑意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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公證遺囑須指定二人以上的見證人,法律對遺囑見證人資格設有限制。遺囑見證人資格之限制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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民法對於遺產分配設限,遺囑人於不違反特留分規定之範圍內,得以遺囑自由處分遺產。繼承開始時,遺囑內容如有違反特留分之規定者,相關繼承人得依法扣減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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公證人在病榻前或其他相類場所執行公、認證職務者,加收費用2,000元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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遺囑影響繼承人權利甚鉅,實務上易生爭議,建議請求人先諮詢公證人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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