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民間公證人張瑞芬事務所
Chang, Jui Fen Notary Public Office
公證房屋租賃契約
公證效益:
持經公證之租賃契約得直接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下列項目,不用等待民事訴訟確定判決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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房東可請求房客給付租金、違約金、返還房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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房客可請求房東返還保證金。
費用:
房屋租賃契約的公證費用僅約民事訴訟法院裁判費的1/5。
【範例】公證一年期房屋租賃契約,房屋公告現值為新台幣78萬元,一年期租金總額36萬元,違約金3萬元,保證金6萬元,則公證標的價額為87萬元。
公證標的價額=Max(房屋現值,租金總額) + 違約金 +保證金
作成附帶逕受強制執行公證書之費用僅4,500元。
(註)若需附記英文、實際體驗或非一般上班時間等特殊情況,將依法另計費用。
應備文件:
1. 身分證明:
個人:身分證或其他身分證明文件正本。
公司:最新公司設立變更登記表正本、抄錄本正本;設立中公司請提出公司名稱及所營事業登記預查核定書。
2. 授權書:本人或公司負責人無法到場時須準備授權書。
個人:請提供印鑑證明,授權書須蓋用本人印鑑章。
公司:須蓋用最新公司設立變更登記表上之公司大小章。
3. 建物權狀或謄本。
4. 最近期房屋稅單或房屋稅籍證明正本。
注意事項:
公證人依法負審查義務,請務必備妥相關文件,建議您先諮詢公證人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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